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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来源:多练会计  2016-05-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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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和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1. 问:“ 营改增”试点后, 少数从事货物运输试点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应该如何解决?

  答:“营改增”试点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无法实现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同时达到同等程度的减税效果,少数试点纳税人由于发展阶段、成本结构和核算能力方面的差异,在短时间内因“营改增”试点出现税收负担不降反升,属于正常现象。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车辆尚未进入更新周期,且构成企业主要成本的路桥费、不动产租金、利息、保险费等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从而税负有所增加。

  随着“营改增”试点步伐的加快,交通运输企业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服务项目将纳入可抵扣范围,其存量运输工具也渐次进入更换周期,特别是今后1-2年内第三产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路桥费、不动产租金、保险费等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支出项目有望作为抵扣项目,届时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将得到消除。

  2 .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1:“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特指税收法律责任,还是包括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在内的广义的法律责任?

  答: 税收法律责任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从其规定。

  问题2: 省外从事交通运输物流业务的A公司,在我省X县设立B分公司,总分公司经营相同的交通运输物流业务。X县外的车辆挂靠B分公司时,如B分公司以自已的名义对外经营,并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从事交通运输物流业务,则增值税纳税人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B分公司(被挂靠方)?或X县外的车辆挂靠方?或承担民事责任的A公司?

  答:B分公司(被挂靠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 .问: 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但是,高速公路公司单纯提供的拖车、牵引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4 .问:航空公司设在飞机场外的售票点,仅收取机票费,没有收取代理费用,是否适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或航空服务?

  答:售票点以航空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运输服务。

  5 .问: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6 .问:母公司将自有车辆连同司机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并按车辆行驶公里数向子公司收取车辆使用费,母公司收取的车辆使用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九条规定,上述母、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活动不属于非营业性活动情形。因此,母公司收取的款项,应按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

  7 . 问: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应当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税率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因此,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按应税服务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8 .问:某公司专门对固定用户提供客运,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因此,该公司对固定用户提供的客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 .问:打表计价收费的“货的”和面包车,如果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简易计税方法不适用“货的”;面包车则视是否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而定。

  10 .问: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由于该公司运力不足,公路运输业务部分由社会车辆承运,铁路运输由铁路运输部门承运。该公司与客户(购货方)签订火车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受托代办水泥、熟料的运输业务,通过组织铁路班列,承包发往各指定地点的短运、装车、发运服务及火车运输代理服务。该公司代理火车运输业务及由社会车辆承运取得的业务收入的涉税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公司全程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则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货物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从承运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如果该公司未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也未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单纯收取佣金,运输费用由承运方与委托方结算,则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11 .问:国际航空运输适用零税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2.问:从香港的企业以期租的方式租赁船舶从事国际运输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可申请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13.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且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四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4.问: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享受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如何申请?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免征增值税。第七条又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5.问:从事管道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报告吗?报送时限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若干涉税鉴证条款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条修订为“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可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16 .问:“营改增”试点后,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内运送货物是否属于适用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因此,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内运送货物属于境内交通运输服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7 .问:某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一家水路运输企业,今年7月份取得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该公司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但需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18 .问: 外国海运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要先进行扣缴义务人登记,再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进行申报纳税。

  19 .问:纳税人提供船舶垃圾接收服务,具体业务流程是:纳税人将客户船舶上的生活垃圾搬运到运输船上,然后将垃圾运到港口,再由垃圾处理部门运走,纳税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该业务是否属于装卸搬运服务?

  答:如果纳税人收取了包括垃圾处理部门运输费用在内的服务费,属于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其中:将船舶上的垃圾搬运到运输船上,以及将垃圾从运输船搬运上码头,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垃圾处理部门从码头运走垃圾,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20 .问: 运钞车提供运钞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答:运钞车经­营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属特种行业服务,它不单纯是钞票的位置转移,主要是保障运钞的安全,在金融保险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暂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1 .问:货物运输企业,既有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外省的车辆能否挂靠?发票供应如何把握?

  答:挂靠车辆并未限定只能是本省上牌的车辆。

  发票的用量根据车辆挂靠的合同、行驶证荷载量、车辆的数量、油耗等指标,综合加以判断。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可参考税负率加以把关,税负率出现异常的要特别关注。

  22 .问:某公司从泉州地区运输货物去德国,通过上海中转,其收入是否全部作为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因此,运单、提单或客票上的终点在上海的运输服务属于境内货物运输服务,按11%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3 .问: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应缴纳增值税。

  24 .问:车辆属出租车司机所有,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司机所有,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因此,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5. 问: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每辆每月核定销售额6000元,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1000元管理费,每辆出租车的应税销售额为多少?

  答:每辆出租车的应税销售额为6000元。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纳税申报与账务处理的脱节问题,防范税收风险。

  26. 问:甲公司购置4部车辆出租给乙公司,配备司机,费用等均由甲公司承担,负责每日3次接送乙公司员工往返厂区与住宿区。收取的租金,是否按交通运输服务开具11%发票?

  答: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税率以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定。

  27. 问:甲公司购置2部轿车,没有营运资质,配备司机出租给乙公司一段时间,在出租期内听候乙方调遣,发生的路桥费和油费等由乙公司承担,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

  答:参考航空运输湿租业务的概念内涵和应税服务的类别归属,应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与是否拥有营运资质没有关系。

  28. 问:热气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其中交通运输业中的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因此,热气运输业务适用11%的税率。

  29. 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为我公司从境外运输货物入境,是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 ……。

  因此,提供从境外载运货物入境,属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