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办税指南之房产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事项描述】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3 |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
|
2 |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
3 |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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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3 |
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填报; |
4 |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原件 |
3 |
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 |
5 |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1 |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
|
6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2.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