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

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双重报验税务登记

来源:多练会计  2015-01-0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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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私营企业到本市其他区县新设经营地,利用自有或者租借的固定场所,且以本企业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9〕5号)

  三、办理条件

  1.已办理本市分支机构登记且状态为正常的企业;

  2.纳税人有总机构信息;

  3.提供的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四、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当日办结。

  五、办理资料

  1.《私营企业跨区报验登记表》一式两份;

  2.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