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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来源:多练会计  2015-01-0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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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 万元元保证金。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出示原件,以便核对。